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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贺海与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贺海,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743号原告闫贺海,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孟营二区22-3-10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206116614。委托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金茂中心A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1586579-6法定代表人高俊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哲,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5-2-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19197002130018委托代理人张天晓,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明珠1-1-9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07201415原告闫贺海与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贺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海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国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