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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希珍与吴金祥、吴金强、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珍,吴金强,于金霞,吴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珍,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金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金霞,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金祥,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王希珍与吴金祥、吴金强、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47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希珍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希珍同意于金霞月2015年8月14日还款1000元,剩余的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1日前还款1500元,直至偿还完(2014)茌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30000元(于金霞已偿还4000元,以王希珍打的收到条为准),如于金霞按期履行,王希珍放弃利息及垫支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故本案应当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