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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古美娣与毕兵权、曹顺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美娣,毕兵权,曹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古美娣,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黄文成,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毕兵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曹顺英,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毕兵权、曹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毕兵权、曹顺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20404.44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