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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乔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乔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被执行人乔柯,男,1974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黄彩艺女,1979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钟斌,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乔轲、黄彩艺、钟斌关于执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罗学新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正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