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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勤明与林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423号原告李勤明。被告林志鸿。原告李勤明诉被告林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志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勤明诉称,2010年9月9日,被告及案外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1年11月,两人归还原告13万元,尚欠原告37万元。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及王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从2012年9月起每月归还原告1万元,共计25万元,另12万元由王某某归还,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除应承担9.5万元利息外,还应支付未还款部分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至今被告只归还了2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被告林志鸿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原告经中国工商银行向王某某转账50万元。同日,上海致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明确上海致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2.5万元,约定于2010年11月8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2011年11月,被告与王某某归还原告13万元。为所余借款37万元归还问题,2012年9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王某某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甲、乙、丙三方确定,至2012年6月30日止,乙、丙二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叁拾柒万元及利息壹拾肆万元。甲、乙、丙三方商定,乙、丙二方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限内(每月按约定归还本金),归还甲方本金叁拾柒万元。甲方则放弃利息壹拾肆万元。反之,乙、丙二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约定归还本金。乙、丙二方应承担利息壹拾肆万元。(二)乙、丙二方商定,乙、丙二方各自承担相应还款义务。乙方归还本金贰拾伍万元及利息玖万伍千元。丙方归还本金壹拾贰万元及利息肆万伍仟元。甲方表示同意。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或丙方违约不履行本协议约定还款义务,则应当承担其借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三)甲、乙、丙三方商定: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以后每月五日为还款期限),乙方(林志鸿)每月归还壹万元,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共计本金贰拾伍万元。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除应承担95,000元利息外,还应当支付未还款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四)乙、丙二方连续三个月内未归还本金,视作违约,应当承担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六)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至借款本金还清终止……甲方:李勤明乙方林志鸿丙方王某某。”后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尚欠23万元。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万元,利息不再主张。另查,根据上海致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表明,该公司为2004年10月13日设立,被告与王某某为公司股东,2012年5月22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与王某某作为上海致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同意个人归还上海致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所余借款37万元,还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还款数额,其中被告应归还25万元,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仅归还借款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款23万元,依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志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勤明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8元,由被告林志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