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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淑青与王明照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青,王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50-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青,女,195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照,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明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淑青赔偿款人民币21943.58元,但被执行人王明照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元五角八分,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照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百三十九元三角。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明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明照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张春阳审判员  王长山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