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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思薇与杨文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薇,杨文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杨思薇,女,200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法定代理人唐志红,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调解,代为接受款物,代签文书等)。被告杨文武,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薇与被告杨文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思薇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薇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思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思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