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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桐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申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