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桐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申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