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84-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职位: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