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杜双喜与郭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双喜,郭文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杜双喜,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郭文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双喜与被告郭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已支付劳务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杜双喜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信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