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杜双喜与郭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双喜,郭文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杜双喜,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郭文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双喜与被告郭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已支付劳务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杜双喜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信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