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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梅玉与孙维学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梅玉,孙维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梅玉,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维学,男。再审申请人赵梅玉因与被申请人孙维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梅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本案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梅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梅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