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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3号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在新。委托代理人:宣桂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刚,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6元,减半收取4528元,由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