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玉申、朱乃存等与刘玉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申,朱乃存,刘丰君,刘丰瑞,刘玉彩,枣强县新屯镇刘水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刘玉申。原告朱乃存。原告刘丰君。原告刘丰瑞。被告刘玉彩。第三人枣强县新屯镇刘水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申、朱乃存、刘丰君、刘丰瑞与被告刘玉彩、第三人枣强县新屯镇刘水堤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申、朱乃存、刘丰君、刘丰瑞于2015年8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申、朱乃存、刘丰君、刘丰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申、朱乃存、刘丰君、刘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