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伟光与茂名市君合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61-2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茂名市君合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电白工业园(电白县茂新食品加工厂内)。法定代表人陈秋源,该公司经理。吴伟光与茂名市君合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市君合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补偿金7436.25元给申请执行人吴伟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茂名市君合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