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大闯与吕泽军、汪希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闯,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号原告:余大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泽军,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希院,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程庆龙,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闯诉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大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