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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少青与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705号原告陈少青,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402)。被告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吉祥大厦D幢7层03号房。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慧俐、宗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少青与被告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少青负担。代理审判员王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