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蒋占民与马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占民,马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蒋占民,退休工人。被告马茜,农民。原告蒋占民诉被告马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占民、被告马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占民诉称,被告马茜在2013年-2014年开办毛巾厂期间欠我棉纱款11840元,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马茜偿还棉纱款11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茜辩称,欠款是我们织毛巾用原告的线款,以前欠款多,一直在还,只有一次他去要没给,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一次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蒋占民经营棉纱生意,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父亲马忠社从原告蒋占民处购买棉纱,货款一直未结清,后被告父亲马忠社与被告马茜分家,把帐转给被告马茜。被告父亲马忠社在2014年1月28日给付原告1万,被告马茜在2014年6月9日给付原告5000元,尚欠现款1184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一份往来账,载明“收线款伍仟元整,尚欠线款11840元马希,2014年6月9日”。庭审中,被告马茜辩称,不记得给原告打的欠条还是在账目上签了字,也不确定往来账上面的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但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被告马茜认可欠条中的马希与其为同一人。以上事实,由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茜虽对原告提交的书证持有异议,但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马茜尚欠原告蒋占民棉纱款1184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茜偿还原告蒋占民棉纱款118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马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珊珊审 判 员 邵 维人民陪审员 张天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