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张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保字第412号申请人滕州市张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夏元科,总经理。担保人夏元科,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李德娥,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鲍水有,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滕州市张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州市张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滕州市姜屯镇人民政府原开发项目滕国锦城社区土地使用补偿款2423280元。担保人夏元科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威尼斯小区9号楼2单元1406室、15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两处及鲁HQF9**奥迪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担保人李德娥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龙泉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及鲁DG61**奥迪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张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夏元科、李德娥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滕州市姜屯镇人民政府原开发项目滕国锦城社区土地使用补偿款2423280元;二、查封担保人夏元科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威尼斯小区9号楼2单元1406室、15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两处及鲁HQF9**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李德娥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龙泉苑小区7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及鲁DG61**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成振审 判 员 吴家群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