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伟贤与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贤,梁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林伟贤。被告梁春明。原告林伟贤与被告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日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以其他方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给被告梁春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海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日林和人民陪审员杨建平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海琦担任记录。原告林伟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伟贤诉称,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分别于2011年9月7日、2012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为3%计付。被告借款后,均能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支付所有的利息。但被告要求续借一年,原告表示同意。2013年10月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40000元,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3、《利息支付清单》,证实被告付息情况。被告梁春明既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梁春明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7日,2012年4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并分别约定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每月利息600元,每月结一次。借款后,被告梁春明均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庭审中自认上述两笔借款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原告后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仍然拒不归还借款,为此双方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利息支付清单》可以证实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7日、2012年4月29日共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借款之义务,被告应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方式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故被告应以借款40000元,自其主张的2013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梁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质证与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春明应归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林伟贤;二、被告梁春明应支付借款4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林伟贤(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受理费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春明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海莉审 判 员 韦日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海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