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兴国与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国,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国,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兴国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兴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字(201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宁劳人仲字(201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5您5月27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字(201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