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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1号被执行人:陆晓伟。陆晓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由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晓伟被判并处罚金160000元,已履行罚金96632.8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晓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有罚金63367.2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