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戴桂荣与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桂荣,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八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戴桂荣,女,生于1978年1月11日,汉族,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康科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八组。负责人徐珍学,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桂荣与被告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桂荣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桂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戴桂荣承担。审 判 长 刘新民审 判 员 程良芳人民陪审员 邱桂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