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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军、陈刚与吴东洋、王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叶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刚,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东洋,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王斌,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学佼,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叶军、陈刚诉被告吴东洋、王斌、陈学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