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军、陈刚与吴东洋、王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叶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刚,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东洋,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王斌,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学佼,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叶军、陈刚诉被告吴东洋、王斌、陈学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