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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马夫则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马夫则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3号原告陈劲松,男,汉族,1993年8月2日出生。被告马夫则力,男,回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劲松诉被告马夫则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劲松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劲松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陈劲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英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