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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德乾与孙永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乾,孙永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任德乾。被告孙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乾与被告孙永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德乾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