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四姐与高方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四姐,高方兰,武昌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姜四姐,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方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姜四姐诉高方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四姐表示欠条记载的债权人为刘守业,应由刘守业作为原告起诉,故原告姜四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四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姜四姐负担。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韦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