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丰希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兴尚、卢梅连、东莞市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丰希机电设备贸易有限,易兴尚,卢梅连,东莞市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希机电设备贸易有限,住东莞市南城区107国道周溪路段***号地铺*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桥。委托代理人麦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向锋,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兴尚,男。被执行人卢梅连,女。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园二园佛子凹工业区2A。法定代表人卢梅连。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希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00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易兴尚、卢梅连、东莞市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4000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4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