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瑞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航空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刘符,董事长。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解放路北金英大道西。法定代表人何民歌,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存款2692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用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