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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风岐与师庆怀、陈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岐,师庆怀,陈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85-1号原告:刘风岐。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庆怀,农民。被告:陈秀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岐与被告师庆怀、陈秀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师庆怀、陈秀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岐撤回对被告师庆怀、陈秀娥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刘风岐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