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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徽基础工程分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徽基础工程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12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徽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叶纯志,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自长,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