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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师范发区德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成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淑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射阳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26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过付50000元,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执行员 张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