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沈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