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孟祥花与刘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花,刘国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孟祥花。被告:刘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花诉被告刘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祥花负担。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