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兰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张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578号原告王兰。委托代理人徐裕建、赵高峰,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诉被告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王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