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寿祥、李聚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祥,李聚英,张建华,刘俊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寿祥,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聚英,女,194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俊蕊,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300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华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