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执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寿祥、李聚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祥,李聚英,张建华,刘俊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寿祥,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聚英,女,194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俊蕊,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300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华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