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余天英与重庆市南岸区迪雅思皮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英,重庆市南岸区雅迪思皮鞋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61号原告余天英,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雅迪思皮鞋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青果林社。经营者吴太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天英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雅迪思皮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天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天英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