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初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卢方与湖北东方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方,湖北东方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初字第00137-2号申请执行人卢方。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方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67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为卢方支付工资1105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部分9000元。以上合计1010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1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