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芳玲与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芳玲,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孙芳玲。被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洋桥世嘉小区第13幢2单元4楼401室商品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