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颖与杨会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杨会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82号原告杨颖,女,1978年3月7日出生。被告杨会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保(杨会强之子),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颖与被告杨会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颖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关系。我的宅院靠南,进户门在有争议的道路最里面;被告的宅院靠北,进户门在道路靠外面,两家共用一条通道。2015年4月4日,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意将我进户门外的通道加高85厘米,使我无法正常出入家门,并且不允许我正常使用该条公用通道。如果我打算重建房屋,被告不允许我的车辆从公用道路通过,言语恶劣、无法沟通。通过村委会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拆除我进户门外加高的85厘米路面,恢复原状;2、被告不得干涉我正常使用此条共用道路的使用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杨颖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本院对杨颖的起诉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