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阚西霞、崔雨涵与张贵浩、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西霞,崔雨涵,张贵浩,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005号原告阚西霞。()原告崔雨涵。()法定代理人张春莉。()委托代理人李政宇,山东杨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浩,住青州市参府街19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号物联网大厦*座**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志军,经理。原告阚西霞、崔雨涵与被告张贵浩、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诉来本院,经审查,原告所诉未将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所有人列为诉讼参入人。本院认为,因原告遗漏诉讼主体,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阚西霞、崔雨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7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