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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永明,系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