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博与被告王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新市区*队。委托代理人:王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帕 丽 旦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麻勇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