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锦与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锦,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兰锦,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通湖路172号宝定大厦202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剑斌,总经理。原告兰锦诉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士怡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被告在网络上发出iphone6手机交易砍价活动,吸引原告的参与。原告在朋友帮忙砍价下,收到被告操作平台信息,信息显示:“您已下单……”。原、被告的交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8时38分23秒。原告用微信支付iphone6手机款人民币3174元,被告在承诺时间内被告未发货,原告至今未收到手机并拒绝退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iphone6手机款3174元退还原告。经查,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发起的网络微信砍价买iphone6手机活动因涉嫌诈骗,已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