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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773号原告郭×1,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郭×2,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1与被告郭×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1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