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773号原告郭×1,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郭×2,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1与被告郭×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1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