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安国与唐德生、唐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国,唐德生,唐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彭安国,男,……委托代理人彭观斌,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德生,男,……被告唐阳生(系被告唐德生弟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国与被告唐德生、唐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安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彭安国负担。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