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王氏与周秀兰、熊从琳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王氏,周秀兰,熊从琳,熊雁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熊王氏。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秀兰。委托代理人周留根。被告熊从琳。被告熊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王氏与被告周秀兰、熊从琳、熊雁玲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王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9元(原告已预交3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王氏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