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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木朝芳与赵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朝芳,赵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06号原告:木朝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前,男,39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朝芳诉被告赵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朝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朝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