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许红梅与李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梅,李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许红梅,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沈晓霞,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被执行人李腊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农,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许红梅与李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腊明应于2015年2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许红梅借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腊明下落不明,本院对李腊明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许红梅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