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昝富杰与单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富杰,单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3号原告:昝富杰,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单梦豪,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昝富杰诉被告单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昝富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昝富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富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昝富杰承担。审 判 员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