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景军、王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景军,王永贵,刘延钊,李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6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该单位理事长。被告周景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被告王永贵,女,汉族。系被告周景军之妻。被告刘延钊,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被告李玉华,女,汉族,1969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被告周景军、王永贵、刘延钊、李玉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永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金额3097.50元,账户xxxxxxxxxxxxxxxx金额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